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资料图片)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
度规章的规定,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高
质量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以 2022 年 12 月 16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人民币 2.77 元/股的授予价格
向 56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429.00 万股。
二、关于公司坏账核销的议案
本次公司坏账核销是为了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
上,同意公司本次坏账核销事项。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能光 陈家易 黄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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