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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帅 通讯员 刘建美
某农业公司建猪圈期间,将地面以上棚舍保温作业交由某保温板厂完成,将猪圈及其他地下施工工程交由孟某来完在,孟某雇用十余名工人具体负责施工。以上均系口头约定,并无书面协议。
在施工过程中,堆放于猪圈地面附近的保温板被当天的九级大风刮落,砸伤了孟某雇用的工人王某。王某被孟某紧急送至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王某脾脏破裂,花费医疗费10万余元,伤情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据核实,该保温板系在孟某的指挥下由保温板厂的工人堆放于猪圈地面附近。因为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王某将某农业公司、某保温板厂以及孟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10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某保温板厂作为侵权物保温板的堆放人,放置堆放物时未采取安全措施予以加固,致使保温板被风刮落致原告王某受伤,某保温板厂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关键原因,过错程度较大。被告某农业公司作为猪场所有人、场地工程发包人对厂地范围内的作业安全施工负有一定的管理义务,其对保温板的堆放未尽到相应的安全监管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孟某作为原告王某的雇主,其与原告王某虽系劳务合同关系,本案的损害结果系在劳务过程中受损,但原告王某选择侵权责任的诉求,故孟某并不因劳务关系存在而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案涉保温板在运输至场地堆放前,经询问孟某本人意见,孟某指示置放于正在施工的猪圈旁边,且在堆放后数日内并未对安全隐患采取提醒、告知、挪移等方式排除保温板未被固定突发脱落、滑落的隐患,亦有部分过错,但该过错较小。综合三被告对原告损伤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及过错责任比例,认定保温板厂负担75%侵权责任、某农业公司负担15%侵权责任、孟某负担10%侵权责任。一审判决后,某农业公司及保温板厂不服,分别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上诉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说法:
本案中如何认定堆放人是否有过错?堆放物有一定的危险性,一旦发生倒塌、滚落、滑落,可能对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堆放人对堆放物有管护义务,应对可能存在倒塌的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消除,比如合理选择堆放地点、控制堆放高度、对堆放物加以稳固等等,以防止因未固定而滑落或人为挪动、攀爬造成损伤等。故堆放人对堆放物应尽合理注意义务,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堆放物堆放安全,只有当堆放人对堆放物尽到堆放安全和管理安全义务时,其才能认定为不存在过错。
怎么认定过错责任,由谁举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堆放物损害责任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即由堆放人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且同时满足须由受害人举证证明的堆放物损害责任的其他构成要件,即堆放物发生倒塌、滚落或者滑落的事实要件以及因堆放物倒塌、滚落、滑落造成他人损害的结果要件时,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当堆放人尽到注意义务以后,堆放物致人损害系因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受害人故意所致的情况下,堆放人不承担责任。此时的不可抗力引用系建立在堆放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损害发生的情形。
堆放人责任与雇主责任应如何区分。堆放物倒塌、滚落、滑落的责任系民事侵权责任,而雇主与雇员间系劳务合同关系,两者系不同法律关系,受害人对此可自主选择对其有利的法律关系择一而诉。本案王某选择侵权纠纷起诉,故作为雇主的孟某承担责任的依据并非劳务基础,而是造成王某损伤的过错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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