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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长沙公积金中心发布的最新规定,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范围内是否给予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处罚幅度的自主决定权。
(资料图)
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后仍未办理的,按照以下基准处罚:
(1)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的期间在12个月以下的处 1万元以上(含)2 万元以下罚款;
(2)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的期间在12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的,处 2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3)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的期间在24个月以上36个月以下的,处 3 万元以上4 万元以下罚款;
(4)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的期间在36个月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后仍未办理的,按照以下基准处罚:
(1)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30个以下的,处1 万元以上(含)2 万元以下罚款;
(2)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30 个以上 60 个以下的,处2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3)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60个以上90 个以下的,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款;(四)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90 个以上的,处4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链接>>>长沙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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